继续教育学院2
站内搜索:
 
 首页  学院概况  新闻中心  函授教育  招生信息  规章制度  党建工作  等级考试  特教自考  二学历 
当前位置: 首页>函授教育>相关规定>正文
 教学信息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长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4-06-20 10:15   审核人: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保证学校正党的教学、工作秩序,严格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及省(市)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尽快向报到地点负责教师请假,经允许后方可延期报到。凡超过二周无故不报到者,即认为自动放弃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如因疾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长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员最晚应于次年六月份前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经长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各函授站负责报到的老师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学历,考生没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证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或不能网上电子注册,不能进行电子注册的本科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条考生一经被录取后如果没有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上课,不予建立学籍档案,取消其毕业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情况、毕业鉴定等材料。长春大学校本部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函授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各函授站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时,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到函授站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向函授站请假。函授站须于每学期面授结束后,在十五天内将函授生注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长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成绩考核

第七条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等)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每学期末,按教学计划对函授生组织考试考查。

第九条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考试。两次补考。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均作为放弃一次机会。

第十条每门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时进行,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次补考于下一学年的相应学期补考时进行。

第十一条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补考卷面成绩亦按百分制评定,但记载成绩按“补及格(60分)”、“补不及格”记入。

第十三条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考试,应提前向所属函授站递交书面请假条及有关证明,阐明请假事由,注明所在年级、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函授站汇总后于期末考试一周内将《学生面授考试请假名单表》报成人教育学院,逾期不予办理。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如缓考不及格,则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期末成绩按“旷考”记载。补考成绩以“补及格”或“补不及格”记入。补考仍不及格者,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考试成绩以总评方式记入,一般课程,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函授生的自学笔记、阶段测验作业、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按80%记入总评成绩。对于面授请假者,期末考试成绩按75%记入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本次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下一次补考机会。该生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才准予参加以后的补考。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函授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因病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并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因事休学,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签署意见,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函授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获准休学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八条函授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有特殊情况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由,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延长休学时间,休学总年限为二年。函授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九条函授生因病休学期满,确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因事休学须有所在单位证明确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复学。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以复学,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如需转专业复学者,应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逾期不能复学者,不再保留学籍。

四、转站、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所调往的单位设有我校的函授站,可持新单位同意参加函授学习证明,向转入函授站申请转站,填写转站申请表,经转入和转出函授站同意后,转出函授站将该生的学籍材料转到转入函授站,转入函授站将转站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函授生拟转出我校须符合下述情况及其相应要求:

(一)因工作调动,继续坚持我校函授学习确有困难者,可申请转学。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二)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函授生,本人与接收院校联系同意接收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函授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如属于跨省市转学,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生的学历材料、新生录取表及考生报名表交给学生本人。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回来。

第二十二条拟转入我校函授学习的学生,其原学校所办函授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所学专业与我校开办的专业及层次对口,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成人高等教育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转出院校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将学生学籍材料、省市录取表、成绩单、考生报名表及本人申请与学籍变动审批表一并交我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接收手续,到市教委批准备案,建立学籍档案,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属跨省市转学,还需经转出院校所属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变动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

第二十三条函授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专业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专科起点本科者;

(二)跨科类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工作变动证明材料,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函授站与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市教委批准备案。

五、免修免试

第二十五条函授生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函授所学专业要求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免修审批表,出具单科合格证书原及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原自考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外语专科以上毕业的学生和已取得大学四级或六级外语合格证书,且证书取得时间距该专业开设外语时间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免修专科阶段或专升本阶段的基础外语课。办理外语免修手续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审批表,出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外语成绩按“免”记入。

第二十七条以第二学历形式入学的学生,现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在第一学历中学过,且第一专业与现专业为同一科类,间断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则此课程可以免修。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免修审批表,出具一学历成绩单(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交到函授站,函授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无论是否在第一学历中学过,均不能免修。

第二十八条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本科(专升本)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第二十九条在免修报告审批期间,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照常参加上课,擅自缺课者接旷课论。

第三十条为了不影响教学组织及学生面授,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免修申请。

六、退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间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学习期间,经考试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四门者;

(六)所在单位和函授站认为应当退学者;

(七)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学并经审批同意者。

七、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函授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函授生上课、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各教学环节超过一个学期时,函授站将学生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按《长春大学成人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优秀,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函授生,可评为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证书和进行适当奖励。评优具体办法另见相应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函授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九、毕业、肄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备验印资格。

第三十七条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三十八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姓名。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应与新生录取登记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否则不予验印。

第三十九条函授生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其申请须在每年的4月底交到函授站。

第四十条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长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Tel:   招生办:0431-85250481   办公室:85250478   函授科:85250487